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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新)销售电价表
单位:元/KWH 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
用电分类
电度电价
基本电价
说明
不满1kv
1-10kv

变压器容量(元/KWA/月

一、居民照明电价 0.51 0.50    
二、非居民照明电价 0.81 0.80  

1、路灯照明用电2、非生产、非商业经营性照明用电

三、商业电价 0.908 0.898   商业性、金融性、服务性、娱乐性有偿服务所用电
四、非工业、普非工业电价 0.808 0.798    
五、大工业电价   0.545 21.00  
其中:1、宝石、电解烧碱合成氨   0.535 21.00  
2、中小化肥   0.370 15.00  
六、农业生产电价 0.369 0.360    

注:1、以上附表所列价格,均含农网还贷电价每千瓦时2分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.4分。

2、以上附表所列价格,除农业生产用电外,均包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,具体标准为:居民生活用电(未开征的地区不含)、非居民照明用电、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.5分。非工业、普通工业用电、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.7分。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不得征收。

3、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煤炭企业、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,按附表中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.7分执行;农业排灌、抗灾救灾用电、中小化肥生产用电,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执行。

4、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电度电价,按附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.43分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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